包租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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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的資格與應提資料及弱勢戶可享有租金補助
▲房客的基本資格: 以下條件皆須符合(戶籍不限於台南市)

一、申請人的年齡限制:

申請人為已成年(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皆於台南市無住宅。(財產清單限申請日一個月內)

三、所得條件限制:低於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標準。

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不超過受理申請最新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者。(例如:112年為新臺幣49,805元)

例外: 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

(工作地與租屋地皆需於本市),不受所得條件之限制,但仍不得於本市有自有住宅。

 

四、財產限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動產總額低於302萬,且不動產總額低於537萬元 (112/7/3起) 。
所得及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限額: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本期計畫係依內政部每年修正發布「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定之。

承租人資格以申請時機關審認資格為準,租賃期間不得申請變動

▲申請人 (房客)應備資料:

必備文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及應審查成員的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限申請日一個月內)

 

▲家庭成員之認定(列審所得及財產之人員)

 列審所得及財產之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也就是以申請人為中心,如果有配偶就一定要審查,申請人和其配偶之戶籍謄本裡面的直系親屬都要審查。)

 

▲申請人及其應列審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於本市均無自有住宅、無承租本市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且未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如僅有一戶房屋,但被公告拆遷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仍可申請。前項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房客可享有租賃契約公證費的補助,每件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依實核銷)

 

▲身障者或65歲以上換居長者

為協助上述兩者因現住之自有住宅無電梯致生活不便,鼓勵換居至有電梯之住宅。除須符合本市所得條件外,並須將現住的既有住宅加入包租代管計畫出租。
其身份及財產資格原則如下:

A.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65歲以上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於本市持有僅1戶自有住宅。
B.申請人須將該僅1戶自有住宅加入本計畫出租及承租物件。
C.承租物件以有電梯之住宅或無電梯住宅1、2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