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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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及參加物件的資格與獎勵

一、房東的資格:

房東需為所有權人本人,所有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例如公司),權利範圍需為全部,如果有2位以上所有權人,需全體所有權人同意申請加入本計畫(後續租約亦需全部所有權人簽訂)。

二、物件資格:

(一)房屋需座落於臺南市之合法建築物,且一門牌一物件方式出租,不得分租。
(二)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三、房東的獎勵:

(一)享有減徵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
依住宅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依據『臺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可享房屋稅及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房屋稅率原為1.5%優惠為1.2%、地價稅率原為10‰優惠為2‰減徵幅度80%)。

綜合所得稅賦稅優惠:房東可享有每屋(門牌)每月最高15000元免稅額度,超過15000元者,扣除60%費用後計入所得。

(二)修繕費獎勵:

  每屋(依門牌)可享有一年最高一萬元修繕獎勵補助,本補助款係為維護房客租屋品質,於租賃契約期限內,若有修繕事實,採實報實銷方式,由房東提出申請(修繕申請書及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需租賃契約中之設備損壞修理,檢附租賃契約設備表(佐證該設備於租賃時已包含)、修繕前與修繕後照片,及由修繕廠商開立之合法憑證正本。

  所謂合法憑證係指開立統一發票公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發票(需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免開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收據 (需蓋有收據章,含商號全名、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以上統一發票或收據皆需載明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等,買受人需為所有權人。

(三)公證費補助(每件最高3000元):

  房東與房客之租賃契約需辦理公證,依實核銷每件最高3000元,包租案僅補助廠商與房客轉租契約簽約公證費,房東與廠商的包租租賃契約並未補助公證費用。

(四)居家安全險(僅限加入包租案的房東)

  每年每屋最高3500元,投保開始時間需於租賃契約起租日之後,承保之保險公司僅限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告之保險公司(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網頁/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檔案下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業者名單)

(請注意: 不受理投保期間起算日於租賃契約起租日之前的補助案件。若投保之保險公司非於營建署名單內亦無法申請補助)。

Δ111年3月24日以後加入本計畫的代租案房東,投保居家安全險可使用修繕費額度申請補助,每年每屋最高3500元。

▲身障者或65歲以上換居長者:

為協助上述兩者因現住之自有住宅無電梯致生活不便,鼓勵換居至有電梯之住宅。除須符合本市所得條件外,並須將現住的既有住宅加入包租代管計畫出租。
其身份及財產資格原則如下:

A.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65歲以上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於本市持有僅1戶自有住宅。
B.申請人須將該僅1戶自有住宅加入本計畫出租及承租物件。
C.承租物件以有電梯之住宅或無電梯住宅1、2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