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本市首案完工之公宅為永康區宜居成功一案,預計今(113)年底完工,驗收後始進行公告招租,暫無開放申請登記。

政府採包租代管方式辦理社會住宅的理由如下:

(一)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民眾的居住權利,政府積極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增加住宅供給面資源,讓租屋成為購屋以外民眾的居住選擇方式之一,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市場均衡機制。

(二)包租代管與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不同的是,除可活化及利用現有空屋外,並可減輕地方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財政負擔,使政府提供的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照顧更多的民眾。

(三)按照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也就是說除了能夠幫助在市場上租不到房子的弱勢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等外,也同時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

(四)現行住宅租賃市場上存在眾多問題,包含弱勢房客租不到適合的房子、租金價格過高租不起、承租的房子可能是違建或會漏水等等,房東也會因為租屋管理麻煩、容易有糾紛等問題,而寧願將房子閒置不出租。政府透過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除提供房東專業服務、保障租賃關係外,也協助弱勢房客解決租不到、租不起及租不好的問題。

本市公宅分屬市府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都中心)興辦,國都中心為受內政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機構,未來公宅維管分工-市府案子由市府營運管理、國都中心案子則由中心營運管理(國都中心電話02-2100-6300)。可由案地名稱區別該案屬何者興辦:以「宜居」命名者為臺南市政府興辦、以「安居」或「好室」命名者則為國都中心興辦。

請向臺南市政府委託之業者申請辦理,第三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委託2家業者,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一)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220-0022,全國免付費電話:0800-666-444
地址: 臺南市中西區大勇街92巷22號
(二)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電話:299-7373,免付費電話:0809-090-879
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248號13樓之1

申請承租公宅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1)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但申請人為結束安置之經濟或社會弱勢之未成年人,不在此限。

(2)在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

(3)家庭成員於本市均無自有住宅、未承租本市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且未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4)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

(5)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含胎兒)。經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或同性伴侶註記者,準用有關配偶之規定。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3年,房客承租之包租代管的住宅,其租約年限會因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案,而有不同的租約年限,以下分別說明:
(一) 房東採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可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最長至業者與房東簽訂包租約之租賃契約截止日止。
(二) 房東採代管方案:由業者媒合租屋案件,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至少1年,房東與房客租約期滿後可再協議續約,租期自房東與業者簽訂出租人租屋代租代管委託書之日起算三年止。

市府興辦之案子目前規劃檢附廚房流理臺、抽油煙機、瓦斯爐、烘碗機、窗簾、冷氣、熱水器、曬衣架,國都中心之案子則以中心公告為主。

(一)有關房客承租包租代管計畫之出租住宅,以不超過包租案8折、代租案9折簽訂租賃契約,其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1.包租: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3年,轉租一般戶、弱勢戶之租金如下:
(1)一般戶:以簽約租金(即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
(2)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由政府補助簽約租金之12.5%或37.5%租金補助,及弱勢戶之租金差額,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2.代管: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後簽訂租約(至少1年)。
(1)一般戶:以簽約租金(即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
(2)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由政府補助簽約租金之22.5%或44.5%租金補助,及弱勢戶之租金差額,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二)房客加入包租代管計畫後,政府補助租金差額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各案租金需以各案公告為主。公宅租金訂定原則,將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依照一般戶及優先戶戶別打折出租。

對於加入包租代管計畫的房客,其基本申請資格如下:
1.(必要條件)符合住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但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
2.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條件如下(符合者,另享有租金補助):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5)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7)身心障礙者。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9)原住民。
(10)災民。
(11)遊民。
(1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