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執行3年,以下就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案簽訂租約年限分別說明:
(一) 房東選擇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2年,即業者與房客之轉租約租期最長3年。
(二) 房東選擇代管方案:由業者辦理媒合租屋,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至少1年,租約期滿後,房東與房客可再協議續約,租期最長2年,即房東與房客之租約租期最長3年。

(一)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合法建物之規定如下:
1.出租之住宅須為合法建物。
2.合法建物之認定,須由房東提供該出租住宅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等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零售業」,或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且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4)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二)有關出租住宅須為合法建物規定,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住宅已出租予現領受政府相關租金補貼措施之承租戶者,但申請時承租戶有切結同意放棄已領取租金補貼者,不在此限。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者。
(三)林口A7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所有權人。
(四)住宅或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公法人等非民間住宅。

房東應為住宅所有權人,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為自然人或私法人(例如:公司)。

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資訊如下,或請上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首頁(網址:https://pip.moi.gov.tw/V2/Default.aspx )→「社會住宅」查詢相關資訊。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 聯絡電話:2991111轉1347。

(一)業者進行房客定期關懷訪視,若房客有緊急危難時,由業者通報地方社政單位評估並視情形結合資源提供相關協助。
(二)代管方案之房客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定無力支付租金者,且簽訂還款計畫後,得由政府代為墊付租金(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並以1次為限)。

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告最近一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水準區間表評定,該表未規定租金水準區間之行政區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出租住宅市場租金價格評定原則評定,或依不動產估價師認可及簽註意見之租金評定之。

(一)包租:業者以簽約租金(即市場租金8折)與房東簽訂包租約3年,並轉租房客。
房東:按月向業者收取簽約租金(即市場租金8折)之房租。
房客:一般戶:以簽約租金(即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無租金補助。
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 由政府補助簽約租金之12.5%或37.5%之租金補助,並經由業者將弱勢戶之租金差額(=簽約租金-租金補助)轉交房東,兩者合計金額為簽約租金。
(二)代管: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承租雙方簽訂租約(至少1年)。
房東:業者向房客(含政府之租金補助)收取簽約租金(即市場租金9折)後,按月轉交房東租金。
房客:一般戶:以簽約租金(即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無租金補助。
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 由政府補助簽約租金之22.5%或44.5%之租金補助,並經由業者將弱勢戶之租金差額(=簽約租金-租金補助)轉交房東,兩者合計金額為簽約租金。

(一)房東的優惠措施:提供專業管理、房東輕鬆收租、稅賦減免(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修繕補助等;另包租方案增加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用補助。
(二)房客的優惠措施:政府補助租金差額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