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本市公宅分為1房型、2房型、3房型,考量資源適配性,有關針對各房型及入住人口數是否另有配置規範,請以屆時公告為主。

(一) 房客身分不限定於弱勢族群,設籍臺南市市民,或未設籍於臺南市但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依申請當年度之一定所得以下標準,例如110年申請,只要所得低於每人每月平均46564元,動產289萬元以下及不動產530萬元以下,並且在臺南市無自有住宅,即可提出申請。另外,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
(二)依據住宅法第4條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因加入包租代管的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的一種,亦須遵循該規定辦理。

租賃契約之期限最長為三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符合住宅法第四條規定者,租賃期限得延長為十二年。

希望人人有屋住,並滿足階段性居住需求,在能力足夠且弱勢狀況改善後,也能將此福祉讓給更需要的人。

(一)房東採包租方式出租住宅,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並簽訂3年包租約,於包租期間(3年)由業者每月支付房東租金,並由業者管理該住宅,房東每個月可輕鬆穩定收租。
(二)可以。房東若中途將該住宅售出,依據民法第425條及租約規範辦理。

依據「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1. 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1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助至契約終止日,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
2. 申請住宅修繕補助,依據「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6直轄市政府提出申請:
(1) 住宅修繕申請書。
(2) 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 租賃契約影本。
(4) 修繕前、後之照片。
(5) 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或影本。

(一)保險業者可以不受理。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住宅所有權人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房東與保險業者協議定之。
(二)有意願提供居家安全險之保險業者名單,請上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首頁(網址:https://pip.moi.gov.tw/V2/Default.aspx )→「社會住宅」查詢相關資訊。

(一)不一定。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的補助對象為包租方案的房東;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房東之出租住宅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因素,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保險業者與房東協議定之。
(二)承保範圍:可包含住宅火災或地震基本保險或特定事故相關保險。
(三)居家安全保險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1.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訂包租約。
2.業者協助房東向保險業者投保居家安全險。
3.房東先行繳納保險費予保險業者。
4.由業者協助房東檢具保險費申請書、保險單影本、保險單收據及房東存摺影本等文件,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每年每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500元。

依住宅法第22、23條規定,加入包租代管計畫之房東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等相關賦稅優惠。優惠如下:
(一) 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1萬元以下可免納綜合所得稅,其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1萬元部分,房屋必要損耗所支出費用亦可再減除百分之六十。
(二) 房屋稅、地價稅:屬地方稅,臺南市已制訂賦稅優惠自治條例,依據『臺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可享房屋稅及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房屋稅率原為1.5%優惠為1.2%減徵幅度20%、地價稅率原為10‰優惠為2‰減徵幅度80%)。